科技项目申报服务

来源:未知日期:2017/11/27 18:32 浏览: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8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3.《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附件1-2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流程”。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 号)。三、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和分类管理 
大力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除对区直科研机构和区内高校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以外,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合理归并现有应该以公开竞争方式安排的科技计划,整合形成新的科技计划。各部门设立的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的专项资金中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体系。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技术研发的资金,要逐步纳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一)设立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归并科技厅管理的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整合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区内高校和区直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科学前沿探索,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二)设立广西科技重大专项。整合科技厅管理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的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的某一产业或领域重大科研与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设立广西科技重大专项。聚焦我区重点产业关键产品目标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 大科技项目,集中各类科技资源,在设定的时限内进行联合式协同攻关。要控制科技专项数量,加大聚焦力度和资金配置强度,做好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 
(三)设立广西重点研发计划。整合归并科技厅管理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用于高新技术、农业技术、社会发展技术、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项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专项资金中用于技术研发部分的资金等,设立广西 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聚焦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 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题,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特点,从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开展跨部门、 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一体化组织实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四)设立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分类整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部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技术创新引导类基金,科技厅管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避免交叉重复。该类科技计划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政府引导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五)设立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合理归并科技厅管理的重点实验室专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专项、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专项、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等部门管理的专项中用于科技基 地建设方面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的人才和团队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区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要加强相关人才计划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和优秀团 队建设,为推动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5.《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计字〔2007〕72号) 
第四条 根据职责不同,项目的组织管理实行自治区科技厅、地级市科技局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并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年度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的原则和重点,负责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课题)申报; 
(二)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和立项的招标、评估或评审,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立项项目(课题),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年度项目(课题); 
(三)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预算经费; 
(四)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检查项目(课题)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课题)验收,汇总登记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协调指导地级市、行业部门制订科技计划。 
实施对象和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 
实施条件:根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课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提出的选题范围。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区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联合申报的,第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西境内注册的单位); 
  2.具有与项目(课题)实施内容要求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3.具有项目(课题)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研发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 
4.具有项目(课题)实施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6.申报内容属于国家许可管理的(如新药开发等),申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申请材料:根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课题)申报书; 
2.可行性报告(申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除外); 
3.申报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是企业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课题)匹配资金的承诺书(原件); 
6.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课题),须提供有效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书(原件),明确规定各自在课题中的分工、责任、权利、利益(如知识产权等)分享、科技经费分配比例及匹配资金投入比例等; 
7.属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制项目(课题),须提供国家或广西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研课题立项查新报告; 
8.属于重大科技成果引进与产业化示范的项目(课题),须提供与国内或国外境外合作研发与产业化的证明材料; 
9.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课题),须提供审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10.拥有专利权的项目(课题),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11.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的项目(课题),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复印件); 
12.涉及知识产权变更的项目(课题),须提供知识产权变更协议(复印件); 
13.申请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回国基金项目,须提供大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4.申请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年度,承诺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科技厅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咨询及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373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业务咨询电话详见当年申报须知中各业务处咨询电话。投诉电话:0771—26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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